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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雄伟、鞍山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伟,鞍山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陈雄伟,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鞍山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2561930。法定代表人肖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020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64200元,案件执行费863元,支付诉讼费703元,合计人民币65766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鞍山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7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晓二〇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