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特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郝咏梅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郝咏梅,孙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特9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6700979052诉讼代表人王军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樱,该行职工。被申请人郝咏梅,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申请人孙晓辉,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郝咏梅、孙晓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自愿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