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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卫杰与牛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杰,牛文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民初1283号原告:刘卫杰,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志,鹿邑县辛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牛文举,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刘卫杰诉被告牛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76年4月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李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卫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文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23800元(以后利息另计);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借原告款40000元,经催要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偿还本金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1张,证明被告于2014年6月8日借原告40000元月息2分的事实。因被告缺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8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借原告款40000元,并书写了借条一张,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后经催要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偿还本金5000元。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系民间借贷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被告借原告款剩余35000元,至2017年4月8日利息为23800元(35000元×2%×34个月),被告应予偿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文举偿还原告刘卫杰款35000元,利息23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017年4月8日后利息另计,利率按月息2分计,至执行终了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