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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嵩明县恒森耐磨材料厂与青岛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明县恒森耐磨材料厂,青岛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嵩明县恒森耐磨材料厂,住所地嵩明县。负责人赵向荣,男,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青岛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石广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嵩明县恒森耐磨材料厂与被执行人青岛齐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嵩明县恒森耐磨材料厂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