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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拉希尼玛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拉希尼玛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304号原告: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赵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国,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山,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业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拉希尼玛,男,1985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拉希尼玛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原告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娜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