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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9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耀强与钟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强,钟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9419号之一原告:张耀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研,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安辉,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秀珍,女,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张耀强诉被告钟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靖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