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9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耀强与钟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强,钟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9419号之一原告:张耀强,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研,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安辉,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秀珍,女,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张耀强诉被告钟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靖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