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东与郝延龙、马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郝延龙,马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马东,男,199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延龙,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卫成,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马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郝延龙、马卫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郝延龙、马卫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马东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22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郝延龙与申请人马东及另案申请人常玉兵就申请人马东、常玉兵申请执行郝延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达成和解协议:在两案中由被执行人郝延龙共计支付两申请人15000元即可,两案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全部由两案申请人自愿承担。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