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战利、战春山与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利,战春山,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485号原告:战利,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战春山,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萍,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邢国臣,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战利、战春山与被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建村委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利及原告战春山的委托��讼代理人姚文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建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战利、战春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叁拾捌元捌角(¥:17838.80元),还款时按银行利息(0.0149)付给,从1994年1月1日起至还款结束,计利息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2年3月份,经原告和被告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达成双方出钱构建村部,长37.75米,宽7.25米,10间砖瓦房,备有图纸,1992年5月25日开工,1993年10月25日完工,经被告村班子全体成员加各屯长验收算账合格,村班子全体成员出欠据给原告,欠据上的战连贵(村书记)、王志武(村长)、盛万才(治保和出纳员)、邢国臣(副村长)、许国本(村会计),如今新建村书记是邢国臣(现已��任村书记4届,当年建房是村上三把手),大约2004年邢国臣书记把村部卖给本村村民,在这期间,原告每年经常找邢书记要建房款,直到如今,就是没钱,原告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新建村委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3月份达成协议,由原告修建村部。原告于1992年5月25日开工,1993年10月25日完工,完工后经被告村班子全体成员加各屯长验收算账合格,建房款计17838.80元,结算时按银行利息(0.0149)付款,村班子全体成员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出欠据一张给原告。该建房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给付。上述事实有新建村委会给战利、战春山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被告新建村委会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新建村委会欠���利、战春山建房款17838.80元,有被告于1994年1月1日给战利、战春山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故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现战利、战春山要求新建村委会给付建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战利、战春山建房款17838.80元并给付利息(本金17838.80元,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49%计算利息,自1994年1月1日开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新建村村民委员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返回给原告战利、战春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