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继平与任志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平,任志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889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平,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任志维,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平与被执行人任志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继平与被执行人任志维达成了和解协议。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继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继平与被执行人任志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张继平与被执行人任志维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82执288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