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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方娟娟与杨洋、安徽鑫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娟娟,杨洋,安徽鑫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741号原告:方娟娟,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顺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洋,女,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鑫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与南屏路交叉口奥斯汀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44575833。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查巧珍,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娟娟诉被告杨洋、安徽鑫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娟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私下进行调解,原告在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方娟娟负担。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秋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