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舆县置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4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玉兰之夫。本院在执行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范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永乐大道中段东侧(房产证号为:平舆县房产证字第201009**号)有门面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在永乐大道中段东侧(房产证号为:平舆县房产证字第201009**号)的门面,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