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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韦秀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韦秀香,韦武展,吴海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37号。负责人:郭光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华忠,该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韦秀香,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韦武展,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吴海达,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秀香、韦武展、吴海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于2017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3执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