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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国政、张会欣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政,张会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政。被执行人:张会欣。本院在执行张国政与张会欣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0元,剩余12000元还未执行。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田恩儒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伟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