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138相城区黄埭镇东桥辉兴精密模具厂与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城区黄埭镇东桥辉兴精密模具厂,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初1138号原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辉兴精密模具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康村长旺村**号。经营者:尹华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新燕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原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辉兴精密模具厂与被告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辉兴精密模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相城区���埭镇东桥辉兴精密模具厂诉称,原、被告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定作模具。合作期间,原告已将相关定作的货物交给了被告,并且开具了全部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价款,至今仍结欠原告58450元未付,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人民币5845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间,原告委托苏州市相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第一代开点向被告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金额共计人民币115750元。经查���该七份发票均已由被告向税务机关申请了抵扣认证。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原、被告企业信息、发票、税收证明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陈述,双方的交易模式为被告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原告,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定作模具后送至被告处,由被告的相关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后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了分时段的对账单并催促被告付款,对账单发给被告后,部分对账单由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利签字并将签字对账单的照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原告。对此提供送货单、电子邮件截屏打印件以佐证。双方共计发生了115750元的业务,被告通过转账向原告支付了7300元,另支付过50000元的承兑汇票,故尚欠原告5845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原告通过税务机关向被告代开了115750元的增值税发票均已由被告申请了抵扣认证,另结合送货单、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综合认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115750元定作的货物,现原告自认被告已付了57300元,余款58450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另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辉兴精密模具厂价款人民币584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0元,由被告苏允模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