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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23陈安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23号被执行人:陈安法,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安法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安法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42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