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东阳市千祥镇望泼电脑维修店与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千祥镇望泼电脑维修店,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567号原告:东阳市千祥镇望泼电脑维修店,经营场所:浙江省东阳市千祥镇千南村千四。经营者:楼望泼,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菊珍,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原告东阳市千祥镇望泼电脑维修店为与被告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东阳市千祥镇望泼电脑维修店电脑配件、监控配件、维修工时费合计170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千祥镇望泼电脑维修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东阳市千祥镇望泼电脑维修店在2015年3月至9月期间曾为被告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提供电脑配件、监控配件及维修服务。经被告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的员工确认,合计拖欠原告东阳市千祥镇望泼电脑维修店电脑、监控配件款、维修费合计1705元。对于拖欠的款项,被告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千祥镇望泼电脑维修店电脑、监控配件款、维修费合计170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阳市千祥镇望泼电脑维修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金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昊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