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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行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强因诉被上诉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行终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女,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彦,益阳市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真建,益阳市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85号。法定代表人蔡卫红,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姚健敏,该支队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中武,该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李强因诉被上诉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03行初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郭柏奎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