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蔡亚娟、蔡某与陈德棒、徐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娟,蔡某,陈德棒,徐陈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755号原告:蔡亚娟,女,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蔡某。原告蔡某法定代理人:蒋娟(系原告蔡某母亲),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以福,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棒,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沭阳县金峰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徐陈凤,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沭阳县金峰工艺品有限公司。原告蔡亚娟、蔡某与被告陈德棒、徐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蔡亚娟、蔡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亚娟、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蔡亚娟、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