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超、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周军,虞胜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黎红,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军,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嵊州市,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虞胜科,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周军、虞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浙0105民初7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万元及息。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军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两被执行人均被本院采取了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