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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超、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周军,虞胜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黎红,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军,男,198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嵊州市,现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虞胜科,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周军、虞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浙0105民初7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万元及息。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军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两被执行人均被本院采取了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