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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琼、何强生与被告易桂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琼,何强生,易桂容,付鸿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329号原告:杨琼,女,汉族,生于1994年6月25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何强生,男,汉族,生于2016年1月15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易桂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3日,住四川省峨眉山。被告:付鸿雪,女,汉族,生于1994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负责人:熊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琼、何强生诉被告易桂容、付鸿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琼、何强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琼、何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琼、何强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昊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