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执3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杭河水,刘春香,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3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组织机构代码:57143343-2。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乌江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9089762-4。被执行人:杭河水,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刘春香,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古柏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819713-8。法定代表人:杭河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杭河水、刘春香、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奕淳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奕淳2”轮。2017年3月31日,买受人南京浦兴船务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3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扣减因拍卖产生的费用219810元后,剩余拍卖款项为23330190元。在拍卖过程中,陈超等“奕淳2”轮的20名船员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为1128036元(其中船员劳动报酬为1102936元、诉讼费用为5100元、债权登记费为20000元),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为211909.49元。本案依法先行拨付的款项有:因执行船舶扣押时产生的费用为47000元(引水、拖带费)、扣押期间产生的费用为1184000元(船舶靠泊费855000元、船舶看管费329000元)、执行申请费91417元。扣减先行拨付款后,本案可分配款项为22007773元(23330190元-47000元-1184000元-91417元)。在可分配款项中,扣减依法优先分配船员债权后,剩余可分配款项为20879737元(22007773元-1128036元)。因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申请执行的债权本金为2100万元(另外还有利息和诉讼费用等),故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金额为20879737元,其在本次分配中为不足额受偿,上海国际油漆有限公司在本次分配中不能受偿。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华审 判 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