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4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汉川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016年10月30日至12月7日,被告人李某通过QQ传输的方式向任某传送一份文件名为“唯品会网仓,11.03(1)20.XLS”的文件。经汉川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勘验认定:该文件中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为4431条。二、诈骗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用手机通过QQ群发布虚假“出售数据”广告,慌称有中国邮政EMS存单信息、登录权限和下载数据的外挂出售,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共计6000元。诈骗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以向被害人任某出售中国邮政EMS存单信息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1000元。2、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以向被害人任某出售中国邮政EMS登录权限和下载数据的外挂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2000元。3、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以向被害人任某出售中国邮政EMS登录权限和下载数据的外挂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用于作案的金色红米3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的陈述,中国邮政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报告,被告人的供述,汉川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纪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详情,汉川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依法没收被告人李某用于作案用的一部金色红米3手机。三、责令被告人退赔涉案赃款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才喜审 判 员 成海澜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学华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