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50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许生与朱小栋、李小泉、朱万卯、许昌京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交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许生,朱小栋,李小泉,朱万卯,许昌京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50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刘许生,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朱小栋,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李小泉,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朱万卯,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生,住许昌县灵井镇。被执行人:许昌京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尚德路。法定代表人:朱小栋,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许生与朱小栋、李小泉、朱万卯、许昌京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万卯名下位于许昌市骏景尚都x栋x层第x间的房产。2017年4月15日,买受人王某某以214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许昌市骏景尚都x栋x层第x间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某某所有。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王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