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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473号原告: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北路。法定代表人:孔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成,男,197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福海县一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5.52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并撤诉,应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红杏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 军审 判 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邵明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