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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妙春与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妙春,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李妙春。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妙春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0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8568元、违约金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的银行存款59832元,扣缴执行费1264元后,执行款5856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0387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307执226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绍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