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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415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2年4月1日,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91年2月4日,农民,住东乡县董岭乡董家岭村对科社15号,身份证号:622926199102041817。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进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