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415号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2年4月1日,农民,文盲。被告马某某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91年2月4日,农民,住东乡县董岭乡董家岭村对科社15号,身份证号:622926199102041817。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进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