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智华与上海恬锦展览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叶永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智华,上海恬锦展览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叶永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299号原告:吴智华,男,198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琪,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恬锦展览道具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田涛。被告:叶永胜,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吴智华与被告叶永胜、上海恬锦展览道具制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吴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费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翠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