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玉平、余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平,余丽君,朱新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787号申请人:陈玉平,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顺生,江西天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丽君,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被申请人:朱新苗,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申请人陈玉平与被申请人余丽君、朱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玉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丽君、朱新苗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玉平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玉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丽君、朱新苗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曾一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