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毛永刚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9号罪犯毛永刚,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汉源县,文盲。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汉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永刚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1000元。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毛永刚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毛永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永刚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已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永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永刚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