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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7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777许霖山与卞长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霖山,卞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7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霖山,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卞长兰,女,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人许霖山与被执行人卞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卞长兰应给付许霖山借款本金161万元及利息、滞纳金(本金30万元的利息、滞纳金从2015年7月16日起,本金20万元的利息、滞纳金从2015年7月30日起,本金35万元的利息、滞纳金从2015年8月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金76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许霖山与卞长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卞长兰所有的海州区××花园城玫瑰园××楼××单元××室,拍卖成交价1472000元,支付给抵押权人828469.31元,偿还申请人债权608963.69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