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88号东冠创业大厦十层1013室,组织机构代码:56878089-8。法定代表人赖伟央。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2521室,组织机构代码:55299075-1。法定代表人杨晟荣。申请执行人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2811元、滞纳金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2、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4、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纳入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租金242811元、滞纳金50000元、受理费2846元、执行费4292元,共计29994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昊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虞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