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668号原告: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杰,上海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霞,上海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军,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平,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楼素芬。原告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昊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40元,由原告上海龙华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符一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