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王霞、泰安仁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霞,泰安仁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霞,女,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军,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涛,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仁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大街与科技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春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泉,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公司职工,住肥城市。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华龙天泰广场C座1-2屋3-6号。负责人:李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霞因与被上诉人泰安仁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博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车辆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一审判决对涉案车辆发动机异响、机油压力灯报警的原因和大地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等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 军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