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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同市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马辛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白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明,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回族,大同市铸泰商品混凝土公司副经理,住山西省的大同市城区向阳里。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来北家园。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洪,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本院在执行大同市铸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998109元,违约金145723元,案件受理费20561元,执行费14872元,共计117926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17926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