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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凤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那音巴雅尔、乌兰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明,那音巴雅尔,乌兰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483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凤明,男,194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A区。被执行人:那音巴雅尔,男,1971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库计嘎查。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库计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凤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那音巴雅尔、乌兰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王凤明申请撤销(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