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0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捍忠与XX、王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捍忠,XX,王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445号原告张捍忠,男。被告XX,男。被告王俊梅,女。原告张捍忠诉被告XX、王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捍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捍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张捍忠已预交6250元,退原告张捍忠3125元。审判员 石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郅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