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一峰、赵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一峰,赵伟,吴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一峰,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吴英明,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李一峰为与被上诉人赵伟、原审被告吴英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28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一峰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义乌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李一峰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义乌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不影响本案的管辖,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