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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锦玉与三明市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锦玉,三明市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777号之一原告:江锦玉,女,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清,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三明市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557209。法定代表人:康志煌,董事长。原告江锦玉与被告三明市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江锦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本案合同已无法履行,主要诉请不能实现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5元,减半收取5117.5元,财产保全费3737元,合计8854.5元,由原告江锦玉负担。审 判 长  许冬生审 判 员  李琴琴人民陪审员  林燕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