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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新营、厦门悠度休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营,厦门悠度休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韩海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营,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悠度休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天阳路18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江仰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郭晓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海霞,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李新营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悠度休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韩海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民初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新营上诉称,《悠度商业伙伴合作协议》第八章第二条第2项约定:“若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明显属于管辖权约定不明确,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45号20号楼1单元6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因此,本案应当由山东省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悠度商业伙伴合作协议》第八章第二条第2项约定:“若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虽然不明确,但《补充协议》第5.1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6.5条约定:“本合同是补充协议是商业合作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两者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合同底部载明的签约地点为“厦门市集美区”。补充协议已经将管辖法院约定为补充协议签订地法院,即集美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新营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周宗良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