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高宝明与刘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明,刘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69号原告:高宝明,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刘利辉,男,汉族,1980年1月3日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明与被告刘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宝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明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宝明负担。审 判 长 张玉硕人民陪审员 崔小惠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