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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高宝明与刘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明,刘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69号原告:高宝明,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刘利辉,男,汉族,1980年1月3日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明与被告刘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宝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宝明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宝明负担。审 判 长  张玉硕人民陪审员  崔小惠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