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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144、2145、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熊利国、钟岳仁、熊志刚与被告叶友明、刘凤仁、叶某某、李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三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利国,钟岳仁,熊志刚,叶友明,刘凤仁,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144、2145、2146号原告熊利国,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钟岳仁,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熊志刚,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友明,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凤仁(被告叶友明之妻),女,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被告叶友明之孙女),女。被告暨被告叶新心法定代理人李翠芳,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利国、钟岳仁、熊志刚与被告叶友明、刘凤仁、叶某某、李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原告熊利国、钟岳仁、熊志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叶友明、刘凤仁、叶某某、李翠芳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熊利国、钟岳仁、熊志刚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叶友明、刘凤仁、叶某某、李翠芳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赛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