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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清与龙璋、覃会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清,龙璋,覃会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4民初172号原告:龙清被告:龙璋、覃会英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1月23日待裁事项:原告龙清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随干代理审判员  罗远荣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