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龙清与龙璋、覃会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清,龙璋,覃会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4民初172号原告:龙清被告:龙璋、覃会英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1月23日待裁事项:原告龙清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随干代理审判员 罗远荣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