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江、贺万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江,贺万祥,张峰,张朝改,曾兰召,王志军,王志海,王顺平,王志起,李建成,李建富,李建画,刘存坡,赵国景,郑清喜,禹甸山,王占平,王志举,李保林,张永杰,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一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王栓成,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三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江,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万祥,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峰,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朝改,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兰召,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军,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海,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顺平,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起,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成,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富,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画,女,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存坡,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景,女,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清喜,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禹甸山,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平,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举,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林,男,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以上19名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杰,女,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一组。代表人:李保钦,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代表人:王效平,任该组组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代表人:贺天叶,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栓成,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三组。代表人:潘清坡,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组。代表人杨延林,任该组组长。上诉人杨江、贺万祥、张峰、张朝改、曾兰召、王志军、王志海、王顺平、王志起、李建成、李建富、李建画、刘存坡、赵国景、郑清喜、禹甸山、王占平、王志举、李保林、张永杰、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一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二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四组因与被上诉人王栓成、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三组、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永杰、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一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永杰、泌阳县王店乡王楼村委王楼东一组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