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丁女花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女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刑初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女花,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暂住东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杨华,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女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女花及辩护人陈杨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女花和被害人陈某1是夫妻关系,二人经常因日常矛盾发生争吵,后分开居住。2016年9月16日16时许,在丁女花租住的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村崇文区224号和贵雅居306房内,上述二人再次发生争吵,丁遂产生杀死陈的想法。同日18时许30分许,陈某1躺在306房间床上玩手机时,丁女花持一把剪刀插了陈的脖子一刀,陈随即起身,丁继续用剪刀刺陈,陈往房门外逃跑,丁追上陈后,二人在房门口发生拉扯,拉扯过程中丁手上的剪刀掉在地上。接着,丁女花又进房间拿了一把不锈钢刀刺向陈某1,陈抢过不锈钢刀后朝电梯方向跑,丁追至电梯附近并抢回陈手中的不锈钢刀,朝倒地的陈的脖子、双手手腕等部位砍切多刀,至陈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1符合被锐器切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及右颈总动脉、静脉完全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丁女花回到和贵雅居306房,公安人员接群众报警后在上述房间内将丁女花抓获,丁归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杨某2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剪刀、不锈钢刀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丁女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对被告人丁女花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自首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丁女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辩解,但辩称因陈某1有赌博恶习、来找其就是为了拿钱,在婚姻中一直以来对其不好,故其决定杀死陈某1。被告人丁女花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做司法鉴定。2、本案因夫妻家庭矛盾引发,故意杀人行为没有预谋、计划、准备。3、被告人明知有人报警,而在房间里等待警察到来,是自首。4、被告人是初犯。被告人丁女花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女花和被害人陈某1(男,湖南省隆回县人,殁年36岁)是夫妻关系,二人关系不睦而分居。2016年9月16日16时许,在丁女花租住的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村崇文区224号和贵雅居306房内,二人发生争吵。争吵结束后,丁女花认为陈某1有赌博恶习、来找其就是为了拿钱,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中长期受气、且认为陈某1不应该指责其婚前生活不检点,丁女花联想到自己因小时候被性侵而长期遭受他人非议,决定杀死陈某1以发泄长期的怨恨。当天18时许30分许,陈某1躺在306房间床上睡觉,丁女花持一把剪刀插了陈的脖子一刀,陈随即起身,丁继续用剪刀刺陈,陈往房门外逃跑,丁追上陈后,二人在房门口发生拉扯,拉扯过程中丁手上的剪刀掉在地上。接着,丁女花进房间取了一把不锈钢多用刀刺向陈某1,陈抢过不锈钢刀后朝电梯方向跑,丁追至电梯口抢回陈手中的不锈钢刀,朝倒地的陈某1脖子、双手手腕等部位砍切多刀,致陈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1符合被锐器切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及右颈总动脉、静脉完全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丁女花看到房东张某来到陈某1倒地现场,后丁女花回到306房,当晚,警察接张某报警后在上述房间内将丁女花抓获,丁女花当场承认杀害陈某1。上述事实,由下列经法庭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作出的【2016】朗公刑现照字第886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村崇文区224号,中心现场崇文区224号三楼的电梯旁发现一具男性尸体,该尸体头向东脚向西躺在地上,尸体下发现血泊。从电梯位置顺走廊到306房间门口地面均有血迹,其中在302房向303房走向走廊地面上发现滴落血迹,308房门右侧墙壁上发现擦拭血迹。在306房间门外的走廊上发现一把带血的剪刀;306房间内多处均发现血迹,在306房间内地面发现一把带血的不锈钢刀,在306房间洗手间内的水龙头开关上发现擦拭血迹。其余未发现异常。从现场实物提取剪刀一把、不锈钢刀一把、血迹三处(306房间厕所水龙头开关上、308房门右侧墙壁上、302房向303房方向走廊地面上各一处)。(二)物证1、剪刀、不锈钢多用刀各一把:系被告人丁女花的作案工具。2、条纹t恤一件、牛仔短裤一条:系被告人丁女花案发时穿着的上衣和裤子,上衣和裤子上均可见大量血迹。(三)鉴定意见1、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法尸)字【2016】第091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体表检验:头面部:右面部见十处表浅划痕,长度范围为0.5cm-3.5cm;右嘴角旁一处裂创长4cm,深达皮下,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创周未见挫伤带;右耳廓外缘见一处创口长4cm;左嘴角外侧见3处划痕,分别长4cm、2cm、1cm;右颞部耳廓前见一处2cm表浅裂创;左后枕部见一处0.5cm头皮浅裂创;右额颞部见一处0.5cm表浅裂创。颈部:颈部见一处12x11cm巨大裂创,深达颈椎,裂创左、右两侧创缘可见多处皮瓣形成,创口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创周未见挫伤带;气管、食管于甲状软骨上方离断。胸腹部:左肩见一处0.5cm表浅裂创。四肢部:左腕部见一处5.5x2cm裂创,左手掌在鱼际见一处3.5cm划痕,左虎口见两处1.5cm、0.5cm表皮剥脱;右手腕部见一处9x5cm裂创,右手掌基底部见两处4cm、3.5cm表浅裂创,创口内见肌腱断裂,右虎口处见一处3.2cm浅表裂创,右拇指跟见一处长2cm表皮剥脱;右上臂背侧见两处2cm、1.8cm创口,深达皮下;右手掌尺侧见一处3.2cm表浅裂创;右上臂背侧见一处3.5cm划痕。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创周未见挫伤带。解剖检验:头面部:颅骨未见骨折及骨质砍痕。颈部:气管、食管离断,离断面光滑整齐;左颈总动脉破裂,右颈总动脉、静脉完全离断。舌骨未见骨折。胸、腹部:心包完整,心包腔未见积血积液,心脏未见破裂,色泽苍白;左肺苍白;右肺苍白,肺叶表面见吸入性血岛;胃内见血性液体。其余脏器未见明显损伤。分析说明:(1)作案工具:死者颈部、头面部及躯干四肢见多处裂创,大小不一,创口均创缘平整,创周规则,创壁平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颈部创口深达颈椎,气管、食管完全离断,离断面光滑整齐;结合左颈总动脉破裂,右颈总动脉、静脉完全离断等特征综合分析,符合锐器砍切所致。(2)死因:死者左颈部总动脉破裂,右颈总动脉、静脉完全离断,全身皮肤,双眼眼膜及口唇粘膜苍白,心脏及双肺苍白等特征分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为:陈某1符合被锐器切颈部致左颈总动脉破裂及右颈总动脉、静脉完全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东)公(司)鉴(DNA)字【2016】090681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明:(1)308房门右侧墙壁上可疑血迹、306房门外走廊地面剪刀刀刃上可疑血迹、306房门外走廊地面剪刀刀柄上可疑血迹、丁女花额头上可疑血迹、丁女花t恤右前胸上可疑血迹是被害人陈某1所留;(2)302房向303房方向走廊地面上可疑血迹是被告人丁女花所留;(3)306号房间厕所水龙头开关上可疑血迹、306房内地面不锈钢刀刀刃可疑血迹、306房地面不锈钢刀刀柄可疑血迹检出混合基因成分。(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丁女花作案后留在现场和贵雅居306房,民警到现场询问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女花身份。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依法从被告人丁女花处扣押黑白条纹上衣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剪刀一把、不锈钢刀一把,上述物品均沾有血迹。4、物证提取笔录两份:证实侦查机关依法从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剪刀刀刃、刀柄处蘸取血迹两份送检,从在现场提取到的不锈钢刀刃、刀柄处蘸取血迹两份送检,从丁女花人身额头上提取两处血迹送检,从丁女花T恤衫右胸前提取两处血迹送检。5、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丁女花的尿液样本经毒品快速检测结果呈阴性,案发时丁女花不存在吸毒的情况。6、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被害人陈某1因本案受伤当场死亡。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和贵雅居房东张某处调取和贵雅居3楼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作为证据。8、接受证据清单及租房合同:证实侦查机关从和贵雅居房东张某处接受租房合同一份作为证据,该合同证实丁女花自2015年10月25日至案发前租住在和贵雅居306房。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证人杨某1等人的身份情况。10、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陈某1的身份情况。(五)视听资料1、现场监控录像(光碟一张):摄像头位于和贵雅居出租房3楼电梯口处,录像显示:18时35分许在306房门口丁女花反复拉扯、追打陈某1;18时38分许陈某1抢过丁女花手中的不锈钢多用刀往电梯方向跑,丁女花在后追赶;18时39分许,二人在电梯门口处争抢刀;18时41分许在电梯门口处丁女花有连续快速捅刺的动作;18时46分许丁女花手持不锈钢多用刀从电梯口处走回306房;18时47分许丁女花在306房门口打电话;18时48分许,一个女人走上楼梯到三楼楼梯口位置,面向电梯口,并转头看向306房方向,彼时丁女花正在306房门口打电话,面向该女人方向,该女人拿着手机按几下后将手机放在耳朵边上。2、指认现场录像(光碟一张):证实被告人丁女花指认出本案的案发现场。(六)证人证言1、杨某1的证言:2016年9月16日下午18时许,我在大朗镇巷尾崇文区224号和贵雅居6楼坐电梯下楼,电梯下到三楼时开门,见到一名男子满身是血躺在电梯门口,旁边站着一名手里拿着菜刀的女子,之后我找到房东反映情况。经辨认,杨某1辨认出被告人丁女花就是拿菜刀的女子。2、张水兰的证言:我经营东莞市大朗镇巷尾村崇文区224号和贵雅居出租房。2016年9月16日18时45分,和贵雅居出租房的一名住客告诉我在出租房三楼躺着一名流血受伤的男子。我走到和贵雅居出租房三楼,看到一名男子在电梯门口流了很多血,我看向走廊方向,看到一名女子左手拿着手机右手不知道拿着什么东西站在306号房门口,之后我下楼报警。那名女子是306房的租客,而那名受伤的男子不是住在306房里面的。经辨认,张某辨认出被告人丁女花就是站在306房门口的女子。3、陈某2(被害人父亲)的证言:我已经辨认过死者,确认是我儿子陈某1。陈某1与丁女花结婚八九年,感情一直不怎么好,二人没有承担过孩子的生活费,结婚后也没有回过家,前一阵子提出过离婚。4、陈某3(被害人弟弟):我辨认死者就是我哥哥陈某1。(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女花的供述:我在6、7岁的时候,在老家曾被一个12岁的肖某强迫发生性关系,当时大家都是小孩,虽然性器官有接触到,但没有发生性关系。事后,肖某到处说我被他睡过,是他的人。从小到大都有人在传这件事,我当时没有理会,当地人就说我生活不检点。后来我和陈某1结婚,最近几年陈某1不争气,到处打工都挣不到钱,不仅从来没有给过家里钱,还经常向家公家婆要钱做生意,把要来的钱赌六合彩输了。平时陈某1对我不怎么关心,也经常向我要钱。因为这些事情,我和陈某1经常吵架,感情不是很好,二人在外面打工各自过,经常吵离婚。最近这两年,老家又有人在传小时候的那件事,我的家公家婆听说了这件事,也同意二人离婚。但是我和陈某1一直没有离,这两年陈某1没有钱的时候就会讨好我,说不分开继续过,向我要不到钱的时候,就吵着要离婚,二人一直分分合合,平时赌气过日子。2016年9月14日中午,陈某1从东城来到我的出租屋找我一起过中秋,二人一起生活了两天,期间陈某1提出让我去东城和他一起开店,意思是叫我给他钱,当时我在考虑要不要和他一起过。到了2016年9月16日也就是案发当天的16时许,我和陈某1聊天时,陈某1突然说起我小时候的事情,不知道陈某1是怎么知道的,陈某1说我婚前不是处女,生活不检点,还说我婚前不和他说清楚等难听的话,二人因此吵了起来。吵到18时左右,双方没有再吵,陈某1躺在床上睡觉,我一个人坐在房间里,想到陈某1有个关系很好也很讲义气的朋友丁勇军,曾经在两年前威胁过我,说我的哥哥在我和陈某1结婚的时候不向陈某1讲清楚我小时候的事情,是欺骗陈某1,如果日后这件事被陈某1知道,丁勇军就要打死我的哥哥,我担心丁勇军真的会对我的哥哥不利。我又想到这么多年,老家的人到处宣扬我的事情,搞到我名声不好,而且当年发生那件事情的时候,老家姓丁的也有大人在,都是同族人,他们对我的事情不管不顾的。丁勇军算得上我的叔辈,却说要打我的哥哥。我又想到平时和陈某1之间也因这样那样的事情争吵,这次他还拿我小时候的事情说事。想到上述这些,合起来受了这么多气,我就想将一直以来积压的气发泄出来。于是我拿起放在房间里一把剪刀往陈某1的颈部位置插了一刀,当时脖子流出血来,我的手上沾满了血,这时陈某1挣扎着坐起来,我手上拿着剪刀向着他,他抓着我的双手不让我继续插他,并将我推开,然后从床上拿了一条床单按住脖子上的伤口往门外跑。我拿着剪刀追陈某1,还没到门口就追上他,我右手拿着剪刀、左手扯住他的衣服不让他出去,他用手抓住我拿剪刀的手压着我不让我插他,双方这样纠缠在一起,我拿着剪刀往他的脖子插去,不知道有没有插到。这时陈某1把门打开跑出门外,到了门口,陈某1蹲在地上,不停地叫我打120。我追出来之后没有理他,继续用剪刀刺他脖子,不知道有没有刺中。陈某1站起来继续和我拉扯,我扯着他进到了房间,陈某1又往外跑,跑到门口我追上去拉扯他,剪刀就掉在门外。我又将陈某1拉进房间,过程中我回房间拿了一把水果刀,想继续用刀砍他。陈某1过来抢了水果刀往门外跑,当时两人都是赤脚,我去追他,他站在电梯门口等电梯,我追上他后抢刀,当时他已经没有什么力气,我将刀抢了回来,他侧身躺在电梯口那里,我用右手拿着刀蹲下往他的颈部砍去,连续砍了脖子三四刀。之后发现陈某1还在喘气,我就又砍了他的手两刀,之后发现他没有动弹,我拿着刀跑回房间,将刀扔在地板上,然后赤脚走到阳台水龙头处洗手。当时我的手流了好多血,洗了两下回到房间穿鞋,这时发现手上还是好多血,我又到阳台洗手,洗完手后回到房间,没多久警察就过来。作案后我在306房门口的时候看到房东老板娘到电梯口陈某1躺的位置,我没有逃跑,我回到房间里给朋友发了微信,还想给母亲打电话告知自己杀了陈某1。房东的老板娘应该有报警,我想着杀人偿命,心想警察应该很快会来,后来大约半小时后警察到场问谁杀了人,我就说是我。案发当时我身穿一件白色横条t恤,一条蓝色牛仔裤,赤脚。衣服和裤子上都沾有血迹,大部分血迹应该是双方纠缠时沾到的。我的右手手掌、尾指、无名指、左手手掌都有割伤,是抢刀的时候割伤的,陈某1没有用刀伤害我。案发前陈某1说在外面欠债,向我要钱,还说要和我一起过,让我去东城和他一起居住,我不给钱,陈某1就拿我小时候的事情说事,二人发生争吵。我想到所有不愉快的事情,也觉得活着没什么意思,就想到杀死陈某1。经辨认,被告人丁女花辨认出被害人陈某1。经指认,被告人丁女花指认出案发现场;指认出作案工具剪刀、水果刀;指认出其作案时穿的衣服、裤子;指认出监控截图上的本人及陈某1。关于被告人丁女花所提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动机符合行为逻辑,其供述反映出其作案时清楚知道自己在杀害丈夫以泄恨,亦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辩方申请对被告人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却不能提交被告人可能有精神疾病的线索或依据,本院不认为本案有需要对被告人做精神病司法鉴定。2、被告人丁女花所提关于被害人陈某1在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情节,查无实据,但本院认定本案系因夫妻家庭矛盾引发。3、辩护人所提关于本案因夫妻家庭矛盾引发、不是预谋犯罪,被告人是自首,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女花无视国法,因夫妻家庭矛盾故意杀死丈夫陈某1,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现场监控录像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丁女花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丁女花明知张某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女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女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女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骞审 判 员 郑寒草人民陪审员 欧浩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娉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