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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姚有强与李辉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辉,姚有强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女,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有强,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上诉人李辉因与被上诉人姚有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391民初549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同居关系纠纷,并非房屋所有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江苏沛县,故请将本案移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纠纷,上诉人李辉的住所地及被上诉人姚有强的经常居住地均在沛县,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当事人的经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李辉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391民初549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二、将本案移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董 涛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