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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翠平与崔慧常、刘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翠平,刘宗军,崔慧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3执79号申请人高翠平,女,汉族,1985年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刘宗军,男,汉族,1959年生,住涞水县。被执行人崔慧常,男,1973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高翠平与刘宗军、崔慧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刘宗军、崔慧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冀062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崔慧常在涞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房屋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慧常所有的涞水县万荣城市华庭小区房产一处(面积:134.46平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倪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