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滨丽与黎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滨丽,黎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马滨丽,女,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黎菊英,女,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滨丽与被执行人黎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