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素涛与李祥平、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涛,李祥平,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营销服务部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民初1899号原告:周素涛,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昌市新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泽高,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祥平,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司机,住龙南县。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泉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778849355J。法定代表人:钟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珑声,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营销服务部,地址:龙南县金水大道6号,注册号:360727120000413。法定代表人:钟建新,该服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中兵,系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周素涛与被告李祥平、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高、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珑声、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祥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律师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18661.24元。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下午,原告乘坐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的客运班车,由龙南县开往定南县,车牌号赣B×××××,在路过龙南县××乡新××村江头小组路段时,由于路面颠簸,导致周素涛乘坐时腰扭伤。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及时将原告送往龙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22日出院。2016年12月22日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做出鉴定,1、被鉴定人周素涛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经查,赣B×××××客运班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坐车是坐在最后一排,当时她把双脚搭到前排座位顶部,车子抖动导致受伤,同车的老人都没有受伤,因此原告的受伤原告应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本案承运人、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在我司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答辩人根据承运人责任险合同约定来承担本案责任。3、本案原告在保险限额下诉求的部分赔偿金额不合理,标准过高,缺少必要的证据。4、答辩人不是肇事方,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李祥平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0日下午,原告周素涛乘坐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司机李祥平驾驶的由龙南县开往定南县的赣B×××××客运班车。当时客车上乘客不多,原告一个人坐在最后一排,把双脚搭到前排座位顶部,在路过龙南县××乡新××村江头小组路段时,由于路面颠簸,原告周素涛乘坐时身体向右倒下导致腰扭伤。当日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及时将原告送往龙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22日出院,两次住院共31天。原告花费医疗费6280.99元。2016年12月22日,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周素涛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12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B×××××客运班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本院认为,原告周素涛乘坐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的赣B×××××客运班车时受伤,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周素涛一个人到最后一排就座,并把双脚搭到前排座位顶部,也没有系安全带,导致原告自己面临危险情形,在路面颠簸时原告身体向右倒下导致腰扭伤,原告自己具有重大过失。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未注意根据路面情况安全行车,也未提醒原告系安全带,也对原告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50%的责任。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B×××××客运班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每人责任限额5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予以理赔。结合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6280.99元;2、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60天×25元/天=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31天×30元/天=930元;4、误工费: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原告提交的名片也不足以证明其从事的职业,故原告主张按7585.83元/月计算误工费过高,本院酌定原告误工费按100元/天计算,原告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起计算120天,故原告误工费为120天×100元/天=12000元;5、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60天×123元/天=73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伤残10级,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主张26500元×2=5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4000元;8、鉴定费:2100元;9、交通费:本院酌定600元。原告主张律师花费的各项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合计87790.9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87790.99元×50%=43895.50元给原告。被告李祥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3895.50元给原告周素涛;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710元,被告龙南县龙全客运有限公司负担600元,限与上述款项一并履行。以上款项汇入本院标的款账号(户名:龙南县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银行新世界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五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