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玉祥与梅香钦、夏先翠、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玉祥,梅香钦,夏先翠,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尹玉祥,男,生于1962年10月11日。委托代理人:王五平,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香钦,男,生于1975年3月5日。被执行人:夏先翠,女,生于197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常荣,任董事长。尹玉祥与梅香钦、夏先翠、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梅香钦、夏先翠支付尹玉祥案件款274531元;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梅香钦、夏先翠应支付给尹玉祥的案件款负连带责任。以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梅香钦、夏先翠、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梅香钦、夏先翠、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案件款274531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74541元,申请执行人尹玉祥已全部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7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