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飘平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飘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17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飘平,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鹿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飘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桂0223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飘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杨飘平不服,以其与被害人系赊购水泥、模板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飘平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刑初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丽芳审判员 罗艳梅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昕睿 来自